学童住宿嬉闹摔残 学校管理不善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06 09:30:42


    新干法院网讯  两名寄宿学生在睡前嬉闹,一名学生从上铺摔落致残。7月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干县某中心小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管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20%责任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熊某自己承担。

    熊某和管某同为新干县某中心小学四年级学生且均系寄宿生。2009年3月30日(星期一)晚8时许上完晚自习后,熊某和管某等人一起回到宿舍准备睡觉。两人同睡在上铺,上床后,熊某提出由其坐在管某的脚上,让管某用脚踢他,看能不能将他踹下铺位。随后,管某仰躺在床上,两脚朝上,熊某坐在他的双脚上,管某双脚用力将其踹下床铺,导致熊某摔伤头部。后其他同学将熊某扶上床铺。过了一会儿,值班老师来到宿舍,其他同学将熊某摔伤一事告知老师,老师询问了是如何摔下的情况后,未做任何处理就离开了。熄灯睡觉后,熊某独自一人出了宿舍坐在走廊上。后值班老师发现了坐在走廊上的熊某,并发现其已出现呕吐,便将其送往与学校相隔400—500米的城上乡卫生院。经医生诊断,熊某神志不清,深度昏迷,病情严重。晚上11点多钟,熊某由120救护车送入新干县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4月4日转入南昌二附院治疗;2009年6月9日转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熊某的伤势构成一级。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新干县某中心小学虽然就学校的教育、管理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但在对寄宿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疏漏,特别是值班老师发现被上诉人熊某从上铺摔下后没有引起重视,疏于对受伤学生的管理,未及时将熊某送医院检查,具有明显过错,应对熊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名11岁的学生,被上诉人管某对其用脚踹熊某有可能导致其摔下1.5米高床铺受伤的危险性应具有起码的认知能力,但其仍然不计后果将熊某踹下床铺,导致熊某摔伤头部,其对熊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熊某作为一名年满10岁的学生,主动要求管某在1.5米高的床铺上用脚踹其,忽视了其中存在的危险性,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做出上诉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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