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成返彩礼 假日法庭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0-07-05 09:20:16


    新干法院网讯 相识一个月便给付女方礼金,三个月后女方却不辞而别。7月4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利用假日法庭调结了一起因结婚不成,要求返还婚约彩礼的民事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10月,原告周某与被告傅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原告经媒人之手先后给付给被告见面礼共计24000元。2010年2月被告不辞而别,断绝了与原告的联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彩礼款未果。2010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共计2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是以结婚为前提,现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考虑到原、被告已确定恋爱关系,后虽未结婚,但也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款20000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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