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口角引纷争 诱发疾病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05 08:36:51


    新干法院讯  因邻里矛盾,双方发生口角,诱发精神病造成损害后诉至法院。7月 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的30%,即1230元。

    2009年11月25日上午,原、被告因邻里矛盾发生口角并纠缠,后原告李某倒在自家场地上,当晚原告因语言、行为怪异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先后花去医疗费计3710元。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病情进行鉴定,结论为: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2、因果关系:2009年11月25日发生纠纷是李某发病的诱发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身体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被告因邻里矛盾与原告之间发生口角、纠缠,是导致原告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因此原告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能正确对待邻里矛盾,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该起纠纷中亦有过错,且被告的行为仅是原告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4100元,被告应赔偿1230元。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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