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玩耍被门砸死 房主监护人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02 09:54:30


    新干法院网讯 女儿到别人家玩躲猫猫被铁门砸死,父母起诉房主和同伴获支持。2010年7月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俞芜芳、龚永琪各赔偿原告朱新明、陈菊珍夫妇因其女儿死亡造成的损失分别为13.4万元和6.7万元。

    两原告的女儿朱奕彦(2004年3月2日出生)与被告龚永琪系“开心幼儿园”的同班同学。2009年11月23日中午,受两原告的委托,两原告的弟媳将朱奕彦接到其承租的被告俞芜芳一楼店面处。随后,朱奕彦与被告龚永琪两人到被告俞芜芳的房屋院子里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导致被告俞芜芳靠院墙放置的铁门倒塌,造成朱弈彦死亡,龚永琪头部被压伤的事故。事发后,被告龚永琪回到其奶奶邱七祥处,邱七祥随即顺着龚永琪淌下的血迹到事发现场,发现朱奕彦被压在铁门下,便向旁人呼救。县消防大队将朱奕彦送至新干县人民医院救治,医生经检查后,确定朱奕彦已经死亡。新干县公安局通过调查结合现场勘查及尸检检验情况分析,排除刑事案件。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事发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俞芜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俞芜芳将铁门在自家院子里已放置多年,且重达几百斤,如无外力作用,该铁门不可能会自动倒塌。事发时,查实的仅有朱奕彦和被告龚永琪在该处玩耍,根据高度盖然性原理,系两人共同作用致铁门倒塌的可能性为最大。被告俞芜芳长期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对放置在院内的铁门疏于管理,且防范措施不足以保证安全。因此,被告俞芜芳对朱奕彦死亡的后果应负同等责任。两原告委托其弟媳将朱奕彦接到承租被告俞芜芳的店面后,没有人看管,任其自行玩耍,导致事故发生,其监护责任由两原告承担,对此,两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龚永琪的法定代理人在龚永琪外出玩耍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看管,导致其与朱奕彦玩耍时发生铁门倒塌压死朱奕彦的后果,被告龚永琪的法定代理人亦应负次要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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