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男诉解除婚约 未婚堕胎女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0-07-02 08:50:29


    新干法院网讯  订立婚约后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女方则以未婚先孕遭受堕胎,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程某酌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6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10月,原告李某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其后,被告程某即搬至原告李某家中与李某共同生活。2010年2月,被告程某发现自己已怀孕,但原告却不愿过早结婚。无奈之下,被告程某在原告母亲的陪同下做了引产手术。手术后,被告程某返回娘家休养,因琐事其与原告的矛盾也日益激化。2010年4月,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约并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被告程某虽同意解除婚约,但以引产手术使其身心受到极度伤害为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解除婚约,对收取原告彩礼被告应予返还;但原告与被告在恋爱过程中发生性行为,致被告程某未婚先孕并堕胎,造成被告身心损害,原、被告在此事件中均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被告的彩礼返还数额。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程某酌情返还原告彩礼6000元。原、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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