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钱救人命 违约拒还实不该

  发布时间:2010-06-29 10:31:35


    新干法院网讯 6月2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胡武应偿还原告刘荣本金30000元及利息3523.5元。

    2008年3月26日,被告母亲生病住院。2008年3月27日,因手术急需用钱,被告遂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为证,同时约定该笔借款于2008年4月14日前还清。现借款已逾还款期限,被告仅归还5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胡武在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同时,被告同意利息按月利率4.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