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个人挥霍 离婚判决债务自担

  发布时间:2010-06-28 08:43:23


    新干法院网讯  家庭经济本不宽裕,但为追求享乐,竟偷偷举债用于个人消费。6月2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案,依法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黄某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的债务由黄某个人偿还。 

    被告黄某与妻子张某系中学同学,两人于199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向很好,并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但2005年后,随着儿子的长大和家庭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黄某经不住外界的诱惑,经常与朋友出入各类发廊、酒馆,不仅自己的工资收入不交给妻子料理家庭生活,对家庭和儿子也漠不关心。为追求享乐,被告黄某甚至还瞒着妻子在外借款几万元,用于交朋结友、挥霍享受。由于对黄桌的行为实在无法忍受,两人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2010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亦尚可,但2005年后,被告黄某没有承担必要的家庭责任,且自2007年起原、被告即开始分居生活,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认定已彻底破裂,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黄某所负债务,黄某亦表示确只用于个人消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黄某个人债务,由黄某个人偿还。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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