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妻子九年传销路 十八载夫妻缘一朝尽

  发布时间:2010-06-22 09:07:19


    新干法院网讯  6月2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妻子长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丈夫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结束了十八年的婚姻。

    1991年2月,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5月4日,两人登记结婚。2000年上半年,被告外出打工时进入传销组织,并长期从事非法传销至去年。原告邓某起初并不知道被告在搞传销,因为被告没有告诉过原告她在何处打工、做什么工作,并且自被告外出打工后,两人就基本上没有联系,被告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就连被告的父母也不知道被告的情况。2010年3月,原告无可奈何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曾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刘某长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活动,与家庭及子女极度不负责任,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邓某与刘某至今已分居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刘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邓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愿支付抚养费15000元,被告享有探视婚生子女的权利。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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