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碰撞三方成水火 辩法析理握手终言和

  发布时间:2010-06-18 08:36:48


    新干法院网讯  两次交通事故,相隔仅仅数分钟,二人遭受损害、三方相互推诿。受害人与肇事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肇事方以自己也是受害者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6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执行人周某主动赔偿了申请人胡某各项损失500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009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新三线由荷浦乡前往新干县城,19时35分许,途经新干赣江大桥向西100米处,与同向步行的胡某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19时37分许,第三人刘某驾驶套牌小车驶经事发地,因未确保安全行驶,结果从之前已发生交通事故倒地的胡某身上和周某的摩托车上辗过。事发后,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做出公交认字[2009]第0102号和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与刘某分负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2009年12月30日,胡某与刘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与周某未协商一致。2010年4月,胡某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周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合计50000元。但周某未按约定履行。

    一审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申请人胡某及其亲友情绪过激,声称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款就自己武力解决,在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了相关的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周某提出自己虽撞伤了胡某,但自己倒地后也被刘某小车压伤,且已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要求先由刘某承担责任。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执行法官对胡某及其亲友做了解释、安抚工作,同进多次上门,对周某及其亲友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指出周某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并告知周某其权益受到损害亦可经诉讼程序得到维护,最终被执行人周某的亲友主动替其将案件执行款50000元全额交付至法院。一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冲突得到了及时化解,法院的工作也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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