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受赠财产专属个人 妻子诉请分割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6-12 08:46:33


    新干法院网讯  多年夫妻情缘已尽,双方都均感觉破镜难圆,但对丈夫受赠财产归属,双方却产生巨大分歧。6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家庭经济窘迫,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张某的叔叔了解到侄子的情况,遂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侄子,试图缓解张某夫妻间的矛盾。当年9月,张某叔侄两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夫妻搬入该房居住,但两人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09年12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但双方就赠与房产的归属发生争执。2010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张某受赠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但对于涉诉赠与房产,是赠与人出于特定目的,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给某一特定受赠人,使赠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有受赠人才能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张某的叔叔明确将房产赠与侄子,该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原告李某无权就该赠与房产主张权利,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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