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碰撞引发涉诉上访 辩法析理三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0-06-09 08:33:47


    新干法院网讯  两次交通事故,相隔仅仅数分钟,二人遭受损害、三方相互推诿。受害人一纸诉状,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肇事方以自己也是受害者为由,四处上访。6月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握手言和,被告周某也表示自愿息访。

    2009年7月26日被告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新三线由荷浦乡前往新干县城,19时35分许,途经新干赣江大桥向西100米处,与同向步行的胡某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19时37分许,第三人刘某驾驶套牌小车驶经事发地,因未确保安全行驶,结果从之前已发生交通事故倒地的胡某身上和周某的摩托车上辗过。事发后,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做出公交认字[2009]第0102号和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与刘某分负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2009年12月30日,胡某与刘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与周某未协商一致。2010年4月,原告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0000余元。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周某送达了相关的起诉材料,被告周某及其亲友情绪过激,提出自己并未撞伤胡某,胡某的损伤都是由于刘某小车辗压所至,并提出自己倒地后也被刘某小车压伤,且已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要求刘某承担责任。周某及其亲友为此多次到县委、政府上访,周某父母均已六十多岁,两人扬言要变卖家产,到省城、北京上访。了解到周某及其父母的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对周某及其亲友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时与接访的县政法委、信访局取得联系,并会同交警部门,多级联动,最终促使胡某与周某、周某与刘某间就赔偿问题分别达成了协议,周某及亲友均对法院所做调解工作非常满意,并表示不再上访。一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冲突得到了及时化解,法院的工作也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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