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乡里乡亲本因和睦相处,共建新农村和谐环境,但却因话不投机,抡起棍棒就伤人。5月2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春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2010年3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邹春明在村巷道内与村民邹新夫相遇,便质问邹新夫前几天为何打伤其父。没等邹新夫开口,邹春明随手抡起一棍棒朝邹新夫头部击打,导致邹新夫身体损伤为轻伤甲级。案发后,邹春明自首并赔偿损失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春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首且对被害人的损失已先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