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小闹酿大祸 校内责任多方负

  发布时间:2010-05-27 08:24:50


    新干县法院网讯  几个小学生于课余时间在操场上玩闹,仅因一学生对同学报复性的踢了一脚,导致其右肾挫裂伤,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核定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50000余元。2010年5月2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帅琪(踢人者)赔偿原告帅缘30500元,被告沂江乡中心小学赔偿原告8000元,其余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被告均为沂江乡中心小学寄宿学生,原告读三年级,被告读六年级。2008年12月16日晚饭后,原被告等8人在操场上玩耍,吵闹中其他两学生抱住被告,原告在旁边推到该二学生,结果使被告也摔倒,随后原告等三人压在被告身上。被告起来后报复性的踢了其他同学后,然后又去踢原告,原告为了躲闪往下一蹲,正好被踢到腰部。原告在上第二节晚自习上厕所时小便尿血,同学发现后马上告知老师,老师立即通知家长,并共同护送原告至人民医院救治。

    一审法院认为,帅琪满12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这样的踢打会对别人产生伤害,却放任行之,主观具有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故意推倒他人,引发报复举动,对本案产生有一定促成因素,应负次要责任。学校对寄宿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本案发生在课余活动时间,且地点在操场上,对学生推搡追打行为未予发现制止,在教育管理存在瑕疵。特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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