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贷款惹官司 法院判决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0-04-26 09:12:38


    新干法院网讯  好心帮朋友贷款,但期限届满后,朋友却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贷款。4月2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被告刘鹏向原告新干农村信用社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刘鹏与付星华是朋友。2008年4月26日因付星华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央求好友刘鹏借50000元用做资金周转,刘鹏当时也没有这么多钱,又拉不下面子拒绝,于是以自已名义,在原告新干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万元,借款手续办完后该款直接转入被告付星华账户。2009年7月26日,原告新干农村信用社向被告催收贷款,被告随即要求付星华还款,但付星华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被告也以该款实际不是其所借为由拒绝偿还。新干农村信用社于2010年2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鹏借款50000元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刘鹏依法应负清偿义务。被告与付星华之间的借贷行为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起诉付星华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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