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被告人刘吉华驾龄不长,驾术缺乏,在遇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二死一伤的董大交通事故。4月2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吉华有期徒刑五年半。
200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吉华购置一辆六轮农用自卸低速货车搞运输。17日上午,刘吉华驾驶该车途径该车途径县城箱包城交叉路口时,因未减速靠右慢行且又未保持安全车速,结果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母子当初死亡,女儿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刘吉华负全责。经核定,本案的损失为5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吉华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二死一伤摩托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本案的民事赔偿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