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不等于法律 婚约财产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0-04-23 10:20:44


    新干法院网讯 2010年4月2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5000元。

200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在双方父母的决定下订立了婚约,原告当即给付了被告礼金22000元。农历新年后,原、被告前往不同的地点务工,期间亦无任何联系。2009年12月,原告回到家中提出要与被告解除婚约,被告及其父母表示同意,但不同意返还礼金,称根据乡间的风俗,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返还礼金,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则应当全额返还礼金。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被告返还礼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做被告方的工作,希望调解结案,但被告及其家人固执的认为乡间的风俗和法律一样有效,他们是不需要返还的。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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