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污染养鱼户遭殃 举证倒置排污厂担责

  发布时间:2010-04-23 09:38:55


    新干法院网讯  在饲养中发现大量鱼苗中毒死亡,经有关部门对死鱼样品解剖分析,得出结论是水质污染造成的后,养殖户将距离鱼塘只有300米的某塑箱厂告上法庭。2010年4月2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某塑箱厂赔偿原告28000元。

    孙某、洪某于2008年承包村集体的鱼塘,先后投入3万余元进行养殖经营。在其后的饲养过程中,两人发现大量鱼苗死亡,即拿部分死鱼样品到水产站进行解剖分析,得出结论是水质污染造成的。经协商未果,两人将距离鱼塘只有300米的某塑箱厂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无证据证明鱼苗死亡是何种污染源所致,原告所养鱼死亡与其排污无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该厂有条水沟直通原告承包的鱼塘,被告平时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水沟,且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也没取得废水排放许可证。在无证据证明鱼塘污染与排污厂无关的情形下,新干县人民法院根据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定原告所承包的鱼塘受污染是被告排放的废水造成的。特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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