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虽担刑责 致人伤残亦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22 09:14:31


    新干法院网讯  加害人因故意伤害获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受害人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4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郑五祥应赔偿原告刘秀英残疾赔偿金、残疾鉴定费17269.88元。

    2009年5月,被告郑五祥因菜园被圈与原告刘秀英相互谩骂、拉扯,郑五祥抓住刘秀英的头发将刘摔倒在地,致其轻伤甲级。2009年11月18日,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郑五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秀英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九级。2010年1月,郑五祥刑满释放,刘秀英向其索赔残疾赔偿金,郑五祥辩称其已负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原告刘秀英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郑五祥因犯故意伤害罪虽已获刑事追究,但其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身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刘秀英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及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了被告郑五祥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郑五祥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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