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错者诉离 财产少分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21 09:06:16


    新干法院网讯 长期与她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财产少分并赔偿精神损失。4月1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陈华与被告刘英离婚;共同财产现在本县环城北路9号宿舍一套及在该处的家电、家俱等动产为被告刘英所有,由刘英给付陈华16618元;原告陈华赔偿被告刘英精神损失40000元。

    原、被告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同在新干县百货公司上班,且建立了恋爱关系。互相在工作上帮助,生活上照料多年。1993年5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期间,由于原、被告双方下岗,原告1994年外出打工。1995年回家,夫妻二人开始租了他人摊位经营服装生意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原告再次外出打工,但出现了其与她人发生婚外恋的事情。2006年原告在宝嘉旺万安店工作,期间又与他人发生婚外恋,并公然开始同居生活。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在原告之父卧病期间悉心照料,尽到了儿媳之责。2008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4月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在本县环城北路9号的宿舍一套及部分电器、家俱等动产。其中宿舍一套已经吉安大井冈会计司法鉴定所评估认定其价值为5539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且恋爱期间较长,应当说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1993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亦属融洽,但期间由于原被告双方双双下岗,原告外出打工,不久又回家与被告共同经营服装生意。期间双方经常为小事争吵。1999年,原告再次外出打工,生活变得不检点,特别是到2006年发展到与他人发生婚外恋,并同居生活,遂与被告长期分居至今,导致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期间,被告在原告之父卧病期间悉心照料,尽到做儿媳之责,而原告却反其道而行,造成现在夫妻感情破裂负有重大过错,考虑到原被告夫妻感情与家庭生活难予维系,应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环城北路9号宿舍的家俱和家电等,原告自愿放弃为被告所有,宿舍一套评估价为55395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提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原被告各得30%和70%,即原告得16618元,宿舍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付给原告价款16618元。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负有重大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4万元。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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