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车遭殴打 汽运公司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15 09:34:55


   新干法院网讯 乘车时遭其他乘客殴打,伤者起诉汽运公司获得赔偿。4月14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刘六根1735元。

   2009年2月8日,原告乘坐被告客车回家过年途中,因座位与同车一乘客产生口角,该乘客为一青年男子,而原告刘六根年近七旬,结果原告被打伤。该乘客随后叫司机停车扬长而去。原告为治伤支付医疗费2140元。原告伤愈后,因致伤者身份不明,遂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5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客运车辆,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往约定地点,保护其人身安全,并在合理限度内对运输乘客承担救助义务,但被告在运输途中当车内乘客发生纠纷时,未及时劝阻,致原告身体受到侵害,没有完全尽到职责,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乘客,应遵守法律,文明乘车。在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时,原告没有采取正当方式处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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