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租车为己车 行诈骗刑且罚

  发布时间:2010-04-12 09:51:21


    新干法院网讯 4月1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8月间,被告人因赌博输了钱,急需用钱,恰逢其朋友陈平在新干风行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用了一辆赣DA2089大众朗逸黑色小轿车(价值人民币99630元),但陈使用的是赣A3D052套牌。被告人朱大威架用该车,跑到吉安市办理了赣A3D052套牌小车假行驶证(车主为朱大威)。2009年8月27日,陈平准备将该车归还时,被告人想自己租借该车,但未得到租赁服务中心的许可,于是被告通过陈联系到李青华。8月27日下午5时许,李以自己的名义帮朱大威租用该车(赣DA2089),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一天。被告人得车后,持假行驶证及其本人身份证,背着李青华和汽车服务租赁中心将车开到樟树,以50000元价格将车典当给樟树市金伯利寄卖行,并签订了寄卖协议。朱拿到钱之后,为了赚本又去赌博。次日,新干风行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出租的小车赣DA2089被典当给寄卖行,遂向李要车,并同时报警。后经抓捕,朱某赎车并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小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96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大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并由悔罪表现,积极退脏,赃物小车已被取货并发还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同时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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