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兜风出事故 伤人害友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4-08 08:34:43


    新干法院网讯  因为借朋友的车去兜风,出了交通事故,自己难逃责任,也连累了朋友。4月7日,新干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借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被告刘少勇与李振明是朋友关系,2010年11月8日,被告李振明购买了一辆马自达6小车,被告刘少勇看得眼热,11月12日被告刘少勇向被告李振明提出借用车辆去兜风的请求,碍于情面,李振明同意借车,当日,被告刘少勇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刘霞和行人郭凯受伤。后交警队认定刘少勇负主要责任,郭凯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少勇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是直接责任人。被告李振明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是该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对车辆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其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被告刘少勇使用,被告刘少勇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霞和行人郭凯人身伤害,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原告刘霞和郭凯损失应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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