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进宫终不悔 再施盗窃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0-04-07 09:35:25


    新干法院网讯  曾四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4月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揭小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989年6月4日被告人揭小平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0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其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在新干县城先后盗窃作案15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10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揭小平不思悔改,继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作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揭小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且未退清赃物,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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