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债务协议离婚 机关算尽仍需共担

  发布时间:2010-04-06 09:37:24


    新干法院网讯 2010年3月28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何某的银行存款13万余元强制扣划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本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张某为做生意周转,向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2万元,后一直不偿还借款及利息。信用社向法院起诉后,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判令被执行人张某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在2009年12月与妻子何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何某所有,所有债权均由张某一人承担。

    2010年3月,新干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执行后,在银行查获何某定期存款30多万元,存款日期为2009年4月份,于是当即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追加何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何某以自已与张某已离婚,且约定双方债务由张某承担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借款是张某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何某的执行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何某未提出复议。于是法院依法将冻结账户上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对债务进行了清偿。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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