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被告人刘斌华曾于1999年12月底案发后潜逃在外,直到今年1月投案自首。3月30日,被告人刘斌华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刘斌华伙同他人在1999年12月期间,窜至新干县城内,趁失主不备,盗窃摩托车四辆,价值1495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斌华离开住地外出隐名打工,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直到今年1月,改过自新之意促使被告人刘斌华投案自首,并退非法所得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斌华为贪非法之财,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摩托车四辆价值149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斌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