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还有理 法院判决维权益

  发布时间:2010-03-18 09:02:11


    新干法院网讯  赊购他人红砖未付款,被诉至法院后却以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拒付。3月1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朱小根偿付15000元砖款给原告陈明,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7年被告朱小根因建房向原告陈明购买红砖,经双方结算共欠砖款15000元,2007年8月11日朱小根写下欠条给陈明收执。但房屋建好后,被告朱小根却一直未付款,原告陈明多次电话联系或上门找朱小根要求其付清油款,但朱小根以无钱给付为由拒付款。在追偿未果情况下,陈明遂于2010年1月12日向新干法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朱小根抗辩陈明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付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小根与陈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朱小根写给陈明的欠条未写明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朱小根没有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相应的支付欠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明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保护。法院依法作出朱小根偿付砖款15000元给原告陈明的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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