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欠条张冠李戴 笔迹鉴定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10-03-05 08:59:22


    新干法院网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糊涂债主手持欠条却不知道向谁追讨。3月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系同乡,2009年10月,杨某手持署名周某的欠条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周某在2006年做大米生意时向其借款11000元用于周转,要求周某偿还所借款11000元。被告周某应诉后,连呼冤枉,辩称其根本未向原告借过钱,并否认欠条是其亲笔所写,申请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经笔迹司法鉴定,原告杨某提供的欠条确非被告周某亲笔所写。 

    一审法院认为,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原告手持的欠条,经鉴定不是被告周某书写,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1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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