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平争执

  发布时间:2010-02-26 09:13:34


    新干法院网讯  因为别人出的价钱更高,房主便不顾原来的购房人的利益,又与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情况。2月2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了这起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卖主李某退回原告买主刘某购房款2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2009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房屋一套,面积110平方米,价格270000元,原告须在2009年11月前交清房款,被告须在原告付清款后15日内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如有违约承担违约金1000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09年11月20日将购房款27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却未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原告,而又以300000元卖给邓某。原告刘某发现后多次找被告李某,要求其履行合同,但被告一直不肯履行且不退款。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约。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27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