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石占道遇粗心驾驶 酿成事故应各担其责

  发布时间:2010-02-03 09:11:44


    新干法院网讯 村小组非法占道堆放路面卵石,摩托车载人粗心驾驶发生事故,双方依法应担其责。2月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金川镇十里村委会横路岗村小组赔偿原告揭志英医疗费等合法损失442368元中的176947元。

    2008年12月14日17:50许,原告搭乘丈夫傅顺燕驾驶的二轮摩托,由新干县城前往庙前村行驶,在金川镇十里村委会横路岗村路口附近路段,遇被告堆放路面卵石(路宽4.5cm,卵石占道3.8cm),因傅顺燕未及时发现,摩托辗压卵石后翻车,致原告身受重伤,车辆受损。随后,原告被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月20日转至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后又转回新干县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11月14日,原告伤情经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后期颅骨修补费30000元,定残后护理依赖叁级。事故发生后,经新干县交警大队勘查取证,确认原告丈夫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严重占道堆放卵石,造成道路通行障碍,负同等责任。原告因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其各项损失依法核算。新干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占道堆放卵石与原告丈夫粗心大意驾驶,其作为驾驶人显属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动因素,二者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应有区别,被告相对应负次要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各项损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原告已于2005年间在城镇购房、居住、就业,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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