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分割虽有约定 婚内欠款仍须共还

  发布时间:2010-02-01 08:53:58


    新干法院网讯  离婚时虽就共同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但女方仍需为前夫的一笔债务买单。1月2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判决,被告李某与其前夫张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2007年12月,李某的前夫张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朋友肖某借款5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约定一年后还款。2008年8月李某与张某由于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分割,并约定共同债务均由张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张某随即外出广东打工,一直未归。借款到期后,肖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09年11月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肖某借款时,尚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属张某的个人债务,故应将该借款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所做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上述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予以偿还,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