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人未签合同 企业双倍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2010-01-29 09:31:22


    新干法院网讯  用人单位与员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员工双倍工资。1月29日,新干法院调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经法庭主持调解,用人单位同意双倍承担拖欠的工人工资2400元。

    刘某于2008年10月进入利伟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17日,刘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书,以工资太低申请辞职,此后未再出勤。2009年12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利伟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事实存在,被告拖欠原告一个月工资1200未付。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申请辞职,并于当日离职。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利伟公司同意支付刘某拖欠的工资双倍2400元。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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