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病不愈姻缘难续 经济帮助责任应担

  发布时间:2010-01-29 08:38:23


    新干法院网讯  妻子婚后数月即发病,虽经四处求医、治疗六年仍不能康复,丈夫无奈起诉离婚。1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傅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33500元。

    2002年12月,原告傅某经媒人介绍远赴永新县与被告王某相识,谈妥彩礼后,双方即在被告王某家中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1月27日,两人在新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5月,被告王某精神出现异常,后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出院小结中载明王某患精神分裂症。2004年后,被告王某每年均会发病一、二次,原告傅某一边打工,一边积极支持被告进行治疗。2008年,被告王某再次发病,原告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支付了2000元住院费后,原告傅某外出打工。眼见治愈无忘,原告傅某也觉心灰意冷,遂断绝了与被告王某的联系。2009年10月,傅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婚后不久即患精神分裂症,原告傅某一直积极支持、配合被告进行治疗,但被告病情久治不愈,对夫妻感情造成较大伤害,且自2008年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考虑到被告王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今后生活较为困难,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傅某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33500元。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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