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改累盗窃 获重刑加罚金

  发布时间:2010-01-26 09:28:37


    新干法院网讯  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改,流窜作案累盗窃。1月2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跃林、胡宁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8000元。

    被告人刘跃林2004年6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宁2005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9月9日刑满释放。

    2009年9月2日晚,被告人刘跃林、胡宁窜至新干县城玉景佳园西区宿舍区,利用自制卡片勾锁舌的手段进入该区第8栋2单元202室周丽家,盗走现金7500元。尔后进入该区第9栋2单元202室黄爱民家,盗走现金1900元和蓝色诺基亚CE168型手机一部。尔后又进入该区第9栋1单元2楼彭欣家,盗走白色联想天逸F30A笔记本电脑一台、五粮液二瓶和贵州茅台酒两盒、金黄色帝舵手表一块、银白色西马手表一块、黑色三星I908E手机一部、软中华香烟二包。最后进入该区第9栋2单元502室郑小利家,盗走黑色华为C2800手机一部及黑色大显X790手机一部。公安接警后,立即布控,及时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现被盗财物已全部追缴且退还失主。

    200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刘跃林单独窜至新干县玉景佳园西区宿舍区,利用自制卡片勾锁舌的手段进入该区第1栋4单元302室聂许龙家,盗走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现金310元。尔后进入该区第1栋4单元402室聂干飞家,盗走诺基亚手机一部和现金500元。

    2009年8月3日晚,被告人刘跃林伙同朱孝峰(另案处理)窜至新干县川琴路老门珍对面的交通局宿舍区,利用自制卡片勾锁舌的手段,进入该宿舍区第3栋601室黄招连家,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电脑,该电脑已追缴且退还失主。

    上述犯罪行为,被告人刘跃林单独和伙同他人盗窃作案7起,所盗财物价值30939元,被告人胡宁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所盗财物价值24979元。归案后,被告人刘跃林退赃27529元,被告人胡宁全部退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跃林、胡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满五年之内,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继续伙同他人有分有合地进行流窜盗窃作案活动,被告人刘跃林盗窃财物价值30939元,被告人胡宁盗窃财物价值24979元,所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有累犯情节,又属流窜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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