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购赃车 获刑又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0-01-25 09:55:04


    新干法院网讯  认为不是自己偷来的东西就不犯法,因贪图便宜购买赃物的刘某、江某等既赔了钱又判了刑,真是后悔晚矣。2010年1月2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五贤、江友生、邓金友、聂伟雄、陈雪梅管制二年或一年,并处18000元、9000元、6000元等罚金。

    2008年8月份,被告人邓金友因生意需要,到乐安县戴坊镇去购买旧三轮摩托车时,被告人刘五贤告知邓其亲戚有三轮摩托车卖,并互留电话号码。2008年8月17日晚,黄小文、邹佳敏(已判刑)、田军(另案处理)、杨涛(另案处理)窜到新干县金川镇东山寺路97号,采取剪断电源线的手段,将刘金华一部长铃牌150正三轮摩托车(价值5795元)盗走,并由邹佳敏、杨涛连夜骑到刘五贤家中。次日,黄小文通过刘五贤告知的电话号码,与邓金友联系,邓金友在明知该车是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1800元将该车买下。现该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2008年8月19日晚,黄小文、邹佳敏窜到新干县麦斜镇晓坑村大富坪自然村,采取剪断电源线的手段,将邹小明一部福田五星牌150正三轮摩托车(价值7488元)盗走并连夜骑到刘五贤家。被告人刘五贤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介绍乐安县戴坊镇横江村新建组的杨志祥(另案处理)以2700元价格将车买下。该车现已缴获并发还失主。

    2008年8月24日晚,邹佳敏窜到新干县青铜宾馆院内,盗得周建文建设125摩托车(价值1242元),并由邹佳敏骑至乐安县戴坊镇横江村仓下组。被告人刘五贤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介绍邹佳敏以450元将车销给乐安县戴坊镇麦坑村的袁国良(另案处理)。

    2008年9月25日晚,黄小文、邹佳敏窜到新干县花园加油站后院内,采取剪断电源线的手段,将朱建刚一部五星牌150正三轮摩托车(价值6370元)盗走并销给江友生。被告人江友生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以1600元的价格将车买下。该车现已缴获并发还失主。

    2008年7月份,徐爱辉伙同廖杰(均另案处理)从峡江县水边镇盗窃一部新大州本田125型摩托车(车主系胡小欢,价值4002元)。同年9月经邹佳敏介绍,后黄小文以500元钱将车买下。黄小文邀陈卫军到潭丘乡曾家陂街上进行销赃。陈卫军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联系其姐陈雪梅购买,被告人陈雪梅在明知该车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此车。现该车已追缴。

    2008年9月18日,潭丘乡的邹灵聪(另案处理)等人盗窃邹根勇轻骑125摩托车(价值3572元)后,要黄小文、邹佳敏帮忙销赃。被告人聂伟雄在黄小文向其推销摩托车时,在明知该车无任何手续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依然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该车现已缴获并发还失主。

    2009年7月3日,被告人陈雪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行为,被告人刘五贤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3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14525元。被告人江友生、邓金友、聂伟雄、陈雪梅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各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分别为6370元、5795元、4002元、357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五贤、江友生、邓金友、陈雪梅、聂伟雄明知自己所收购的摩托车是盗窃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案发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赃车,且均属初犯、偶犯,对其均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雪梅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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