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好心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谁知却惹上了官司。 1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朱某各项经济损失15356.87元,被告车主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3月,被告刘某无证驾驶借被告杨某所有的摩托车在新三线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朱某发生碰撞,致使原告朱某受伤,两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既不报警又不积极救助伤员,而是驾车离开现场。原告朱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11300余元。事发后,新干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7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过错,应对原告朱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作为车主,明知刘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还将摩托车借与其使用,杨某亦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