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姐夫现金 被处拘役罚金

  发布时间:2010-01-15 09:49:13


    新干法院网讯  手头拮据生歹念,贼手伸向姐夫家。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干志军因在其姐夫家中盗窃2400元现金,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干志军在其姐夫家中做客时,在其姐夫家卧室内发现其姐夫到从银行取回的现金2400元,顿生窃意,将钱装入口袋后借口溜走,其姐夫发现丢失钱款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干志军2009年1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干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400元,数额较大,虽然所盗窃现金为其姐夫所有,但其行为依然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干志军案发后自首,又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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