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作证据 红杏出墙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01-15 08:42:45


    新干法院网讯  妻子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关系暧昧,丈夫经再三苦劝仍不见其回心转意,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1月1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进行了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均系新干县人。两人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其后不久即同居生活,2005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后因张某有外遇,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刘某及其家人多次规劝,但被告均予以否认。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张某又在外长期与一男子共同居住。原告刘某用手机与该男子进行了联系并录音。当刘某再次规劝被告时,被告张某仍拒不承认其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并断绝了与原告的联系。2009年10月,原告刘某持录音证据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庭前虽否认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原告当庭提交录音证据后,被告张某承认了外遇事实。由于被告张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同时,因被告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参照被告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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