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酿事故 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0-01-14 09:24:04


    新干法院网讯  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人重伤,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而得以轻判。2010年1月1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伟光拘役四个月。

    2009年9月1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周伟光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同方向在前方行走的聂某相撞,致聂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伟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动员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聂某经济损失10.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伟光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进行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