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他人私章冒名贷款 银行要求偿还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0-01-11 09:14:55


    新干法院网讯 私章被他人私刻用于贷款,债权人要求偿还,法院不予支持。1月8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驳回被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被告姚细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判决,申诉人姚细春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原告新干县农行持盖“姚细春”印章的两份借据起诉姚细春,该借据上没有借款人姚细春的签名,手印,“姚细春”三字均为办理该借据的农行工作人员所写。该借据载明的借款日期为1989年10月1日即国庆之日,印章与申诉人姚细春提供的同期申诉人在新干县麦斜信用社贷款用章不属同一章(申诉人提供在本县麦斜信用社贷款借据两份,借据的日期分别为:1989年4月20日和1990年2月21日),另申诉人提供了2001年10月23日,刘坚律师向接生婆邹兰英作的调查笔录证实1989年10月1日(农历为1989年9月初二)申诉人妻子生孩子,整天在家照顾妻子,并未到新干或塘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原告所持的两份借据,没有借款人姚细春的签名或手印,仅盖“姚细春”的私章,现申诉人提供了同时期在别处其使用的私章并非是在农行借据上的私章。加之有证人邹兰英证实借款之日属法定休息日(国庆),申诉人姚细春妻子生孩子,整天在家照顾妻子,上述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实,申诉人1989年10月1日未到农行或塘头营业所贷款。故农行与姚细春的借款合同不成立。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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