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被炸厂停产 拖欠电费仍应付

  发布时间:2009-12-03 09:22:09


    新干法院网讯  公司经营期间,车间发生爆炸,致使公司停产,为维持日常运转需用电,拖欠电费仍应支付。12月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金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干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74454元及违约金41891元。

    法院查明,2003年12月9日,原告与淦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淦辉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淦辉公司供电,而淦辉公司则应支付相应的电价,电价在2003年11月份以前为大工业类电价,12月份起执行普通工业类电价为0.9元/度,如国家调整电价,按国家批准的新电价执行,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淦辉公司应于每月的24日至次月的6日缴费,若被告逾期未缴电费,原告可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此后,淦辉公司变更为新干金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5月8日,被告的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公司停产,公司为维持日常运转用电,从事故发生之月起即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电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电费,被告支付部分后尚欠电费74454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新干金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新干金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供用电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本案原告已按合同向被告供电,被告则应按约支付电费,被告用电后不及时支付电费,属违约行为,应继续履行给付电费的义务。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未缴付电费,还应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加收违约金的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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