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搭载长竹竿 撞伤行人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09-12-02 09:45:38


    新干法院网讯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骑电动车搭载长竹竿,将行人撞伤后逃离现场。12月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兴如拘役四个月。

    2009年8月29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刘兴如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搭载六根约三米长竹竿,沿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大洋洲街松盛饭店路段,与对方来车相会时,因所驾车辆搭载货物超长,未确保安全行驶,电动车搭载的竹竿将同向步行的谢秋生撞倒致伤,刘推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谢秋生伤势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刘兴如主动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谢秋生各种经济损失3.6万元,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如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投案又积极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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