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休假却被辞 诉至法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12-02 09:05:50


    新干法院网讯  售货员王歌在休病假七天后接到雇主通知,称其已被解雇。2009年12月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陈强支付王歌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1260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告王歌被陈强聘请为售货员,每月工资600元。2009年4月,原告因病请假后,被告陈强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法院另查明,原告在被告陈强处工作期间从未休过假,被告陈强也未给原告缴纳过失业保险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强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既不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安排原告休息日工作,又未安排补修,之后又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请求被告陈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的诉求成立。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