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铺二租起纷争 诉求解除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12-02 08:57:13


    新干法院网讯  房东将店铺租给承租方后,不久又将店铺租给他人,原承租方要求解除合同获得支持。12月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喻燕偿还原告伍学志欠款10000元,原告支付租金4167元。

    法院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购买兽药,2008年12月,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000元。同年12月26日,双方协商达成一租房协议,租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25000元,被告所欠原告货款12000元抵扣原告应缴租金,其余租金13000元应在2009年3月29日前付清。2009年3月,被告将该店铺租给邹桂香。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对余款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2009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又租给他人,属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退回租金并解除合同,被告也未提出异议,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已经履行的10000元,原告应支付承租期间的4167元。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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