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索财物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09-12-02 08:34:37


    新干法院网讯  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而赠与女方大量财物,后因女方提出分手,男方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一气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物。12月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此起返还财产纠纷作了一审判决,由被告傅某返还原告胡某各项财产共计人民币13000元。 

    2008年8月,男方胡某与女方傅某在广东东莞市打工期间相识,因两人同为新干县人,两人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胡某并提出要与傅某结婚。傅某在明知胡某有此想法的前提下,自己独自离开东莞前往深圳务工,期间多次打电话要求胡某汇款给其做生意,胡某分3次总共汇款13000元给了傅某。同时,胡某为了与傅某加深感情,数次从东莞赶到深圳看望傅某,花费交通费、住宿费3200元。一年后,傅某提出与胡某分手,单方终止恋爱关系,胡某遂诉请法院要求傅某返还汇款及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1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为了与傅某恋爱结婚,而应傅某的要求汇款13000元给其做生意,属于目的赠与。该项赠与由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胡某结婚的目的不能够实现,傅某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对胡某要求返还汇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对胡某要求返还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由于胡某的该项行为并未给傅某带来财产的增加,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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