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小利购买赃物 法不容情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09-12-01 10:43:53


    新干法院网讯 12月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亮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8年9月29日晚,黄小文、邹佳敏窜到新干县桃溪乡城头村,采取剪断电源线的手段,将邓林根一部宗申牌150正三轮摩托车(价值7350元)盗走。被告人黄亮根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案发后,被告向新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亮根明知自己所收购的摩托车是盗窃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赃车,且属初犯、偶犯,同时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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