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如同“过家家” 同居关系无保障

  发布时间:2009-12-01 09:36:31


    新干法院网讯  11月3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干警深入荷浦乡月塘村委会,在村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调解并执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案结事了,并就此案给当地村民进行了法制宣传,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周小兵,现年25岁,系新干县荷浦乡月塘村委会月塘村村民。2008年3月经人介绍与界埠乡洞口村委会长排村女青年刘红梅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关系尚可。2008年10月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看家”和“订婚”仪式。原告“看家”给被告家拿礼金2800元;“订婚”给予被告家拿礼金8000元、“三金”折款1600元、10身衣服折款3000元,共计15400元。2008年农历11月5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原告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三个月,被告患病并在新干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原告以其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按照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15400元。 

    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证据进行了核实,给原、被告讲解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视婚姻为儿戏的错误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反复给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在基层调解组织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红梅于一次性返还原告周小兵礼金人民币2000元,并将其个人财产29英寸彩电、洗衣机、电磁炉等物价值5000余元,留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字认可后,当日被告便将上述款项全部付清。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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