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还了我一个清白!”

  发布时间:2009-11-26 09:52:27


    新干法院网讯  按照转让协议付款未办理手续,收款方予以抵赖,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才查清事实真相。11月2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告邓京红与被告陈革胜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原告亦同意撤回起诉。

    法院查明,2007年初,原被告及邓小莉、熊瑛共同投资开办了新干县阳光电脑职业培训学校。2009年2月15日,该四人通过友好协商,签订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熊瑛、邓小莉将各自25%的股份转让给原告,转让费6500元,加上店面押金750元,合计67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但未办理手续。此后,被告反悔,讲原告未支付转让款,其仍要继续经营。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转让款,并由被告按协议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事发当天银行存款情况,证明原告在2009年2月15日取款给被告,被告与原告电话联系,然后存至银行,符合客观逻辑,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虽极力否认,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给原被告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被告认可收取了转让款,并同意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原告亦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撤回起诉。原告事后感激地说道:“要不是法院,我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感谢法院还了我一个清白!”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