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超规建设 偷鸡不成反蚀米

  发布时间:2009-11-25 09:50:58


    新干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24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新干鑫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2006年,原告张小军购买了被告鑫宏公司开发的“金鼎佳园”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该楼盘总层数为16层。但原告接房后发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超建了3层,超建面积达2440.5平方米,共计增加了36套住宅。 

    2007年11月8日,新干县规划局对被告鑫宏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建的面积按500元/平方米处罚,履行罚款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永久规划许可手续。但被告鑫宏公司超建部分至今未通过验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鑫宏公司修建“金鼎佳园”第17层至19层时,未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超规划建设,该超建部分,至今未通过规划验收,属于违法行为。鑫宏公司违约超建3层,增加36套住宅,导致原告所购房屋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舒适度变差,房屋价值相对下降,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鑫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原告的损失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原告遭受损害的程度,被告违约超建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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