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权夫亡妻享 诉至法院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09-11-24 08:52:48


    新干法院网讯  丈夫借给他人现金,丈夫意外死亡后妻子依法享有该债权。11月2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余保辉偿还原告聂连秋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约定利息。

    原告聂连秋与聂新如系夫妻关系。2006年10月8日被告余保辉向原告丈夫聂新如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分5厘,并出具了借条。2007年5月原告丈夫聂新如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向被告追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丈夫聂新如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聂新如因事故意外身亡,原告作为其妻子系聂新如的法定继承人,对该笔借款依法享有债权,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向债权人(即原告)清偿的义务,故对所欠借款及约定利息被告应予偿还。为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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