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3•23”特大抢劫金店案案犯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5-07-22 08:43:03



    新干法院网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新干“3•23”特大抢劫金店案,在7月21日上午,新干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夏飞因工作不稳定,经济基础较差,多年的皮肤病又需要治疗,遂产生抢劫作案的念头,经过事先踩点,在2015年3月23日13时30分许,窜至新干县城“招金银楼”金店,抢劫了该金店的黄金手镯及黄金戒指等,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99125元。此前,被告人夏飞在2014年12月31日18时,窜至宜春市袁州区“龙凤国际珠宝城”金店,抢劫黄金手镯等,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2165元。上述二起抢劫财物价值共计241290元。案发后,追缴财物价值及赃款,共计人民币194669元,均分别退还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夏飞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流窜抢劫作案二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129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归案后,被告人夏飞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大部分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该院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夏飞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人都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创造财富,如果过于急功近利,以非法手段谋求“快钱”,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时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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